关于AQSIQ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必须注册的通知:
一、必须保持总局实施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制度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总局2003年第115号、2004年第48号公告及《关于解决陆运口岸因境外供货商注册问题造成的废金属滞留口岸问题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05]56号)、《关于印发2005年准予注册的陆运口岸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名单及供货企业注册证书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5]25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未予注册境外供货企业的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备注:废金属境外供货企业必须取得AQSIQ认证之后,才能出口废料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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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行总局2003年第115号、2004年第48号和2005年第103号公告的规定,境外供货企业的注册申请应由企业直接向总局提出。申请注册的境外供货企业的现场考核工作由总局统一组织实施。
备注:AQSIQ新申请企业,取得资质后三年内,国家质检总局将前往海外统一实行AQSIQ现场评审
三、根据《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1996]231号)第4条的规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能根据贸易关系人的自愿申请组织检验小组到发运地实施装运前检验,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组织检验小组到境外实施检验必须按出国审批程序办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得以出境预检验代替口岸执法检验。
根据《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的规定,对经边境公路口岸进口的小批量废物原料,可以不要求实施装运前检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在边境隔离地带内实施检验,对不合格的货物监督其就近退运出境。
四、对季节性开放的口岸暂不实施注册制度。对季节性开放口岸零星进口的废物原料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的货物一律不得放行。
五、在到货检验时,如发现进口的废物原料不符合国家环控标准的要求,应按照《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业务信息沟通和上报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05]65号)和《关于上报“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情况报告单”具体要求的通知》(质检检函[2005]129号)的规定,将不合格信息和统计报表上报总局和认监委。备注:已经取得AQSIQ资质的企业,如果贸易过程中货物发生退运问题,必须按照国家环控标准要求,实行退运。退运次数超过3次的,国家质检总局有权撤销AQSIQ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