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AQSIQ证书的要求通知:
关于陆运口岸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杭州环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杨经理 13699826830 TEL:0571-28187020 FAX:13699826830 E-mail: QQ2035192172
总局针对陆运口岸境外供货商的特点,1月28日向黑龙江、内蒙古和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出了《关于解决陆运口岸因境外供货商注册问题造成的废金属滞留口岸问题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05]56号),规定到2005年4月30日期间内,对每一票未经注册境外供货商的陆路运输废物原料实施严格检验,合格后放行,并要求发货人承诺尽快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申请,总局可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准,批准注册的供货商仅限于指定的陆运口岸使用。现就陆运口岸境外供货企业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上述有关直属局根据地域特点,切实做好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商注册AQSIQ许可证政策的宣传工作,至少公布一条咨询电话线路。
二、所有提出申请的境外供货商要按照总局2003年115号公告和2004年48号公告的要求办理。
三、申请材料先由有关分支机构确认,直属局统计汇总后,统一向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目前已经向总局直接递交的申请材料,总局将合并到直属局汇总的申请中,并通知直属局。
四、在一个月之内,总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合格的,总局签发AQSIQ注册证书并在质检总局互连网上公布,同时发文通知有关直属局;不合格的,签发不予注册通知。注册证书或者不予注册通知由直属局代表总局发送到申请人。
五、自5月1日起,质检总局指定的境外装运前检验机构只接受经注册供货商的检验申请;来自已经设立境外装运前检验机构地区的废物原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凭其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检。
六、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5月1日之前,请当地口岸、海关、铁路等管理部门一起,与境外地方政府相应管理部门会晤,要求外方货物监管部门要按照中方已批准注册的公司名单放行,否则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境外供货商负责。
对于已经取得AQSIQ资质的企业来说,做好AQSIQ三年到期延续申请工作也非常重要。
任何关于AQSIQ方面的问题,请详细咨询杭州环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