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外供货商在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上成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后,如发现录入系统的信息有误,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进行网上变更操作
2.国家质检总局认可何种机构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商业登记文件或税务登记文件进行公证的文件?香港地 区 企业如何办理公证?日本、荷兰、澳大利亚企业如何办理?
答:国家质检总局认可国外供货商所在国的外交部门、官方的公证部门或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对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商业登记文件或税务登记文件进行公证的文件。
香港地区应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的规定办理相关公证。
废物原料供货商出具以下几种文件的原件,则无需提供上述机构的公证文件:日本各地方法务局出具的商业登记簿誉本;荷兰商会(KAMER VAN KOOPHANDEL)出具的纸质版本的商务注册文件;澳大利亚ASIC(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出具的商业登记文件(需有ASIC官员手签名)。
3.对商业登记文件/税务登记文件复印件进行公证是否有效?
答:有效。
国外供货商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由中国的认证机构颁发的,国家质检总局是否认可?
答:认可。UKAS ANAB 标志 都可以认可,只要是正规的ISO认证机构。
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能否在文件评审不通过后补充材料?
答:经文件评审不通过的注册登记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将直接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不允许国外供货商补充材料。需要重新提交材料。